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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4日
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为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的规定,税务总局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的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要求,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的办税负担,同时避免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负责与从业人员进行款项结算的相关运营主体,可以适用本公告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超过800元需要预缴税款。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采取人脸识别等可信赖的实名核验方式,定期对从业人员身份真实性进行核验,并保存核验的时间和核验结果,确保从业人员信息真实有效。从业人员身份不真实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